关于注销或撤销刘陶衡等22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07-24信息来源:交通运输局
根据《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三十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第三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对刘陶衡等22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予以注销或撤销,上述持证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服务监督卡同时作废。刘陶衡等22人名单附后,其中:1-21号持证人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注销其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22号持证人因有交通肇事犯罪记录而撤销其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株洲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8年7月24日
责任编辑:市交通局